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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被告人张民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以被告人张民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张民涉案赃款、赃物已退缴,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任职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民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77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2020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称:张民严重丧失理想信念,完全背弃初心使命,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任人唯利,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以权谋私,大肆敛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特权思想严重,在生活保障方面谋取特殊待遇,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无视群众利益,指令拍卖案外人合法财产;知法犯法,插手、干预司法活动,擅自使用执行手续,违规划扣社保资金,对下属监督管理不严,失管失察;生活糜烂,与多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利益诱惑面前,丧失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工程项目承揽等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律己不严,利用职权贪占公款。张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张民,1962年8月出生,山东荣成人,法学博士学位,早年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了15年,官至自治区高院研究室主任。2000年3月起,张民陆续担任了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6年1月,张民任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而向张民行贿的人中,法院的院长或副院长竟然多达15位。1、收受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某乙人民币50万元。 2012年8月份左右,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乙在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张民在鄂尔多斯市的家中分两次收受刘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0万元、30万元,共计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1月,刘某乙被任命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收受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某乙共计人民币23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某乙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中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乙现金及装修费共计人民币23万元。2012年11月,王某乙被任命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1)2012年春节后,张民在鄂尔多斯市皇冠假日酒店暂住的房间内收受王某乙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2)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在其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王某乙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合计6万元。(3)2014年,张民装修鄂尔多斯市的住宅时,收受王某乙为其支付的装修费用人民币2万元。3、收受时任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某丙人民币22万元。2005年至2010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丙的请托,为王某丙先后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提拔中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王某丙送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1)2005年9月,张民哥哥张某戊生病在天津住院期间,王某丙到医院看望,张民通过张臣儿子张某己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3万元。(2)2006年11月,王某丙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后,张民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内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3)2006年年底,张民岳母去世时,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4)2007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张民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5次、0.5万元5次,共计7.5万元。(5)2008年,张民在北京学习期间,在北京一个茶吧里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0.5万元。(6)2010年底,张民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在其居住的酒店收受王某丙送予的人民币5万元。4、收受乌审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孙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12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时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孙某某提拔为乌审旗人民法院院长提供帮助,在其东胜区的家里收受孙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5、收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乌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至2015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乌某某在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乌某某送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5万元。2012年11月,乌某某被任命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1)2012年的一天,张民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乌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2)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在其鄂尔多斯市中院的办公室先后收受乌某某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2次、1万元1次,合计5万元。6、收受杭锦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某庚人民币15万元。 2012年10月,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某庚的请托,为其职务提拔方面提供帮助,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张某庚送予的人民币15万元。2012年11月,张某庚被任命为杭锦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7、收受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党组原书记、原院长周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价值1.2万元购物卡,共计11.2万元。 2004至2011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处处长周某某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其财物共计人民币11.2万元。2007年10月,周某某被任命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1)2004年至2006年每年中秋节前、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民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先后6次每次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价值人民币0.2万元的购物卡一张,共计1.2万元。(2)2007年至2011年每年中秋节前,2008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期间,张民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先后9次每次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9万元。(3)2010年5月,张民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在其中央党校的宿舍收受周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8、收受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段某某人民币10.9万元。 2008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段某某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在张民家中或办公室收受段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8次、0.5万元4次、0.3万元3次,共计10.9万元。9、收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贾某某劳力士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9.65万元。 2013年春天,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贾某某的请托,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收受贾某某送予的劳力士牌男士手表1块,经鉴定,该劳力士牌男士手表价值人民币9.65万元。10、收受时任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某丁财物6.17万元。 2005年至2007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院长王某丁的请托,收受王某丁送予的人民币4万元、价值2.17万元欧米伽牌手表1块,共计人民币6.17万元。(1)2005年至2007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先后收受王某丁送予的人民币2万元1次、1万元2次,合计4万元。(2)2007年夏天,张民收受王某丁通过其丈夫赵某甲送予的欧米伽牌手表1块,经鉴定,该欧米伽牌手表价值人民币2.17万元。11、收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东胜区人民法院院长康某某人民币6万元。 2013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国庆节前,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东胜区人民法院院长康某某的请托,在其家中先后6次每次收受康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6万元。12、收受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某甲人民币5.5万元。 2006年至2018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张某甲的请托,为张某甲在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每年春节、中秋节前以及张民儿子张某丙结婚时,先后收受张某甲送予的人民币0.5万元5次、0.3万元10次,共计5.5万元。13、收受时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邱某某人民币5万元。 2012年至2017年,张民利用担任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邱某某的请托,在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或家中先后10次每次收受邱某某送予的人民币0.5万元,共计5万元。14、收受时任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范某乙人民币3万元。 2005年至2011年,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范某乙的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分别收受范某乙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1次、0.5万元1次、0.3万元1次、0.2万元6次,共计3万元。15、收受时任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院长特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08年至2009年、2011年每年春节前,张民利用担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接受特某某的请托,为其在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其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先后3次每次收受特某某送予的人民币1万元,共计3万元。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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